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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聯手情夫綁架嬰兒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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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維持原判兩人分別獲刑

  今日案卷

  本報訊(記者王納)李某利用當保姆之機,竟然和其男友一起綁走僱主家10個月大的嬰兒,勒索50萬元。兩人被抓獲歸案後,被法院一審分別判刑5年6個月和5年不等的刑期。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缺錢決定“幹一票”

  據悉,今年43歲的保姆李某離婚已經有10年左右,獨自一人帶著孩子在東莞工廠打工。在打工期間認識了大她5歲的張某,成為男女朋友。在經濟窘迫的情況下,2010年底兩人就開始預謀“撈一票”。

  2010年12月底,李某進入深圳南山一家家政公司,不久家住南山某小區的郭先生夫婦到家政公司招保姆,讓其負責照顧家中10個月大的男嬰。

  綁架後索要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中午,趁郭先生夫婦上班之後,李某把嬰兒抱下樓,在小區門口與接應的張某匯合,兩人隨即乘車前往東莞長安鎮一家賓館。隨後,張某用李某的手機及事前準備好的手機卡給孩子家長打電話併發短信,稱小孩和保姆已被其綁架,向郭先生夫婦勒索人民幣50萬元,如報警將撕票,並要求郭先生夫婦將款項匯入李某名下的銀行卡上。

  郭先生夫婦報案後,民警于2011年1月12日10時許在賓館房間抓獲李某,解救被綁架的男嬰。同日12時許,民警在209房將張某抓獲,並繳獲其作案工具手機、電話卡及銀行卡。

  一審兩人分別獲刑

  南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不予區分主從犯。鋻於涉案男嬰未受到實質傷害,二被害人夫婦亦未遭受財産損失,可認定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較輕。

  該院綜合本案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性以及二被告人認罪態度等情節,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

  保姆不服上訴被駁回

  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她辯稱自己並沒有與張某合謀綁架,因張某説要還錢給她,她就帶著小孩和張某去了東莞市的一家賓館,並不知道張某用她手機給僱主發短信勒索錢財的事。

  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中,張某始終供述因其欠了李某10萬元,李某做保姆後,他便與李某策劃利用李某照顧的男嬰向李的僱主索要錢財,李某表示同意。

  2011年1月11日,李某在未徵得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照顧的男嬰抱到東莞。

  經調查,李某並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她在男嬰離開父母近24小時期間,從未聯絡僱主將相關情況予以明確告知。由此可見,李某的相關辯解明顯與常理不符,法院不予採納。該院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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