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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張妙家人討款事件:給不給錢藥慶衛説了算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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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記者蔣澤2月9日報道:“藥家鑫案”後波瀾不斷,藥慶衛起訴被害人代理人張顯一案還未宣判,張妙家人昨天又向藥家鑫討要20萬元“贈與款”,被拒絕後,雙方在藥家樓下發生肢體衝突。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呂恩相從法理上分析:給不給錢,藥慶衛説了算!

  《合同法》規定:贈與在財産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呂恩相在博客中從四個方面解釋了這一案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呂恩相據此認為,在財産轉移之前,贈與人藥慶衛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其次根據藥慶衛所發的相關微博,“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於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呂恩相認為,在張家退贈之後,藥家對再次贈與是附有條件的——“確實需要”。張家欲接受該贈與,需要證明“確實需要”。他説:“此前,據報道有很多熱心公眾為張家捐過不少款,現在他們不知是否確實需要。”

  “改變意見不一定非要刪微博”

  有一些網友認為,藥慶衛保留此條微博説明他沒有收回捐贈的意願。但是呂恩相提出了不同意見,保留微博不能表明願意捐款:“微博所載內容,只是博主在發微博之時的意思表示,博主可以在其後發一條意思完全相反的微博而不刪除前一條,因此,改變意見不一定非得刪除!”

  呂恩相還表示,當初的“贈與條件”沒達成,藥慶衛可以不給錢。“據張顯所發公告,藥慶衛的確曾經將20萬元送到張平選家裏,但張平選將該款郵寄退回,因為該20萬是有條件的,那就是意圖求得對藥家鑫的從輕判處。張家自己説贈與是有條件的,現在藥家鑫沒有從輕判,説明這個條件沒成就,那張家怎麼還好意思索要藥慶衛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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