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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實名舉報16法官犯法 發帖直指“枉法裁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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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的東莞中院調查後認為情況不屬實,希望舉報者能及時澄請

  記者昨日從東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獲悉,案件當事人陳水松、陳有福近日在各大知名網站及論壇實名發帖《東莞人民法院16名辦案人員知法犯法實名控告東莞法院16名辦案人員》。東莞中院獲知後,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查閱案件,並約談當事人了解情況。

  東莞中院昨日表示,陳水松所控告的法官偽造證據、違法辦案情況不屬實。

  發帖直指“枉法裁判”

  陳水松,東莞市莞城人,現年58歲。陳有福,東莞市東城人,現年71歲。據了解,陳水松、陳有福兩人均為東莞本地人,因同沙生態園徵地補償糾紛,不服法院判決,在百度文庫、新浪博客、網易新聞論壇等實名發帖,稱其並未于2005年7月15日與被告方東莞市東城生態公園開發公司(下稱“開發公司”)簽訂一份《東城區同沙生態園青苗、魚塘、養殖場及地上物補償協議書》(下稱“《補償協議》”),聲稱:“對於一份不存在的協議,法院16名辦案人員4次審判判決認定合法有效,並以此判我方敗訴,如此明目張膽地偽造證據,知法犯法實在令人髮指憤怒!”控告法院工作人員枉法裁判、違法辦案。

  帖子內容和事實相反

  東莞中院從網上獲悉此帖後,馬上組成調查組進行核實調查,針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查閱案件卷宗材料、核實證據,並約談當事人了解情況。

  調查顯示,陳水松與開發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簽訂《補償協議》,只是經雙方協商,將補償協議書籤署日期往後推,即落款日期在2005年10月15日。陳水松否認其于2005年7月15日與被告方簽訂此份協議的説法是不負責任的,這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明顯相反。

  對於合同簽訂時間,開發公司及管理處均認同陳水松的説法,落款日期只是技術處理,補償協議書籤署日期是經雙方協商往後推,開發公司把簽署時間推後原意是給陳水松等人三個月時間收穫漁産。同時,陳水松也根據補償協議領取到了93萬元的補償金。

  法院提醒防構成侵權

  東莞中院表示,陳水松等人承認網上帖子是其本人所發,對於法院出示能證明陳水松承認2005年7月5日曾簽署補償協議的談話筆錄時,陳水松卻以不懂法、不記得、律師要求籤的等藉口推搪,同時提出補償協議沒有包括其漁産損失,主張生態旅遊公司曾口頭同意另行賠償122萬餘元的漁産損失,要求生態旅遊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經過調查,法院認定陳水松等人在網上發帖控告東莞法官偽造證據、違法辦案完全不屬實。法院表示,當事人需要表達訴求的,可通過申訴信訪等正常渠道表達,不應採取過激行為,希望陳水松能及時澄請,以免構成侵權或觸犯法律。

  (實習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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