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紮緊“緩刑”口袋,封堵瀆職犯罪的“豁免”通道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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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出臺意見,提高緩刑適用的門檻,強調要嚴懲事故背後的官員瀆職,回應了公眾的呼聲,填補了法律漏洞。針對最高法日前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律界專家,專家提出,對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從重從嚴漸成趨勢。(見2月7日《新京報》)

  針對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最高法的意見強化事故責任的區分,提高緩刑適用門檻,強調要嚴懲事故背後的官員瀆職,以遏制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頻繁發生。意見要求在危害生産安全的刑事案件審判中,嚴格控制緩刑、減刑和假釋,明確規定“具有非法、違法生産的,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産、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産、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等14種情形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安全生産領域的犯罪行為,比較顯著的特點是,犯罪行為多為瀆職;犯罪者不是有錢就是有權。由於一些地方官員存在畸形政績觀,對於安全生産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重視不足,發生了安全生産事故後,為犯罪嫌疑人説情、開脫的事時有發生。加上《刑法》在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中未規定什麼是“情節特別惡劣”,有的犯罪嫌疑人又主動賠錢,導致犯罪人在審判中往往被輕判。有調查顯示,瀆職案件緩刑佔適用緩刑總人數九成之多。

  安全生産領域的瀆職犯罪,給受害人及社會造成巨大傷害和危害,各界一直呼籲加大懲處力度,不給犯罪人脫罪的機會。緩刑的不當適用,損害司法尊嚴,某種程度上成為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犯罪嫌疑人的豁免罪行的“綠色通道”。此次最高法出臺意見,提高緩刑適用的門檻,強調要嚴懲事故背後的官員瀆職,回應了公眾的呼聲,填補了法律漏洞,是不小的進步。意見公佈後,網絡上一片贊成聲,就是很好的佐證。

  在肯定制度進步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充分估計到制度執行層面的隱憂。安全生産領域的瀆職犯罪,犯罪人背後往往有一張關係網的隱形支持。不難想像,儘管緩刑條件明確了,但“原則上不適用緩刑”仍然存在被不當曲解的可能性。如何加大執法力度,如何有效防範有人鑽“原則上”的空子,紮緊“緩刑”口袋,不給瀆職犯罪以豁免的“綠色通道”,需要做的工作仍然不少。

  其實,在其他領域的犯罪案件中,也不時出現公眾普遍認為罪行比較嚴重的犯罪,在司法審判中卻被判處緩刑,特別是涉及官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緩刑的更是較為普遍。緩刑的條件過分原則且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暴露了相關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安全生産領域的瀆職犯罪原則上不實行緩刑,那麼其他領域的瀆職犯罪,同樣也應該嚴格限制緩刑的適用範圍。因為瀆職犯罪侵犯的多是公共利益,涉及很多人的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放任一些犯罪人的可能性較大,危害嚴重。

  針對複雜多變的現實,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精準打擊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法治社會的建設一步步由此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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