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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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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禁截留挪用侵佔價格調節基金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新疆全區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用於支持蔬菜生産流通的比例原則上不應低於基金總額的30%,嚴禁截留挪用侵佔價格調節基金。這是近日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據悉,新疆調節基金總額將根據政府價格調控目標,結合市場發展趨勢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年度預算規模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同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申報和使用,並定期向社會公告。新疆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全區性的市場價格調控和對各地區間的平衡、調劑,重點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難地區傾斜。

  該《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套取價格調節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在三年內取消其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如違反規定改變價格調節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違規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行為;截留、挪用、侵佔價格調節基金,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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