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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即“搶”是一種暴力宣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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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印斌(河北媒體人)

  光天化日之下,擺在門口的元宵竟然不見了,一打聽才知道,原來被城管執法人員“徵用”拿到敬老院慰問去了。這是2月2日哈爾濱市雙城市一些商販遇到的事情。而雙城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給出的説法是,他們就是一個搶的單位,領導讓他們搶他們就搶。(2月7日《廣東衛視》)

  商戶的元宵,當然可以用來慰問敬老院老人;城管局的執法人員,當然也可以去敬老院獻愛心。

  不過,未經許可就將商戶的元宵送給了敬老院老人,則無論其目標如何堂皇光鮮,也難掩強搶民眾財物的性質。

  執法的本質固然是一種“掠奪”,但這種“掠奪”應該在邊界明確、眾人皆知的法律框架下發生,這既是依法行事的出發點,也是執法之所以區別於一般暴力的根源所在。

  現代法治理念強調的“告知”、“同意”原則,其實已明確界定了政府部門執法與暴力掠奪的邊界。即相關各方都應在法律法規的限定之內,執法一方有告知的義務,被執法一方有知情的權利,而無論同意與否,依據和尺度都只能是法律法規。

  長期以來,公眾每每質疑城管人員的打人、扣貨行為,而城管人員也總是一再辯解,強調自己行為的辛苦以及善意,認為社會是在妖魔化城管。

  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於城管的種種強梁行為到底有沒有法律授權?如果有法律授權,城管執法過程中的一些過頭行為還可以認為是執法不當;如果沒有,則與暴力掠奪並無二致。

  至少到目前為止,城管“執法”並無充足的法律依據。以雙城市這起元宵事件來説,城管人員所謂的“搶”論,正是這種尷尬處境的直接表現。

  這裡面,並不存在“走樣”、“不走樣”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具備執法主體的地位。

  一個理性的、法治的社會,不應該容忍這樣的行為存在。當務之急,必須在存續之間做一個選擇,城管若是繼續執法下去,則一定要儘快從法律層面明確其執法地位,不然,總是膠著于展覽城管暴行,並不可能求得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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