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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成 協議內容可反悔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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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編輯同志:

  元月份,我和丈夫梁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協議中載明,只要梁某同意離婚,我們夫妻婚後買的房産及銀行存款等,都留給他,我“凈身出戶”。對於這份離婚協議,梁某表示同意,雙方都在協議上簽了字。但後來因都捨不得兒子,並未辦理離婚手續。前不久,我發現梁某有了外遇,遂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梁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當初的協議分割財産。法院會支持他嗎?

  讀者:陳雅琪

  陳雅琪讀者:

  對於你們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你可以反悔。法院並不會按此協議分割你們夫妻共同財産。

  一方面,你之所以要在財産分割上讓步,其目的是為了能順利離婚,故這一協議應屬於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生效要件的“附條件合同”。我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你和梁某簽訂離婚協議後,並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故所附條件並未成立,因此該離婚協議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任何一方均可對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反悔。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雖然和梁某達成了離婚協議,但雙方並未辦理離婚手續,故你可以反悔而使該協議失效,法院會依照法律規定對你們夫妻財産進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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