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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廠區旁溺水僱主擔責七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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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7日訊(記者 李寶然 通訊員 季秀臻) 工人在廠區旁溺水死亡,廠家因未認識到水池的危險性,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需擔責。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廠家對工人周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010年11月12日,嵐山區安東衛街道周某經人介紹,來到日照某有限公司從事扎袋工作,並根據固定工資加提成的方式計算報酬。

  2011年3月31日下午4點左右,周某離開工作崗位大概有十幾分鐘後,工友發現其不在崗位,於是大家四處尋找,最後發現周某在其生産廠區外的水池溺水死亡。

  據了解,周某溺水的水池,是日照某有限公司放置消防水泵的地方。該公司在周某生産車間北外墻上還安裝了小門,工人經常通過小門到水池洗手、洗臉、小便,因此該水池實際具備部分洗手間的功能。所以,周某去水池應按照常理推定為洗手或方便,屬於並未脫離雇傭活動的短暫休息。而該公司已實際使用該水池,應對該水池的危險性予以認識與防護,卻無任何安全保障措施。

  2011年8月25日,嵐山區法院綜合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對周某意外死亡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日照某公司不服,於是上訴到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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