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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車出事故 車主卻無力證明損失索賠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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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新聞網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駱石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結果朋友開車撞倒行人致死。車輛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該不該為車主買單?事後,車主找保險公司索賠11萬多元遭拒。車主將保險公司推上法庭,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一審認定,車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在該事故中有損失,保險公司不用賠付保險金。

  2011年7月25日,陸某將自己的車輛借給好友趙某。當天,趙某開著車撞上了行人朱某,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趙某很快與死者家屬達成協定,賠償33萬元。

  由於陸某的車輛買有交強險,陸某隨後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以趙某未取得駕駛證,屬無證駕駛,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為由,拒絕理賠。陸某覺得很不合理,去年8月底,便將保險公司告上青秀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11.1萬多元。

  去年11月初,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法庭上,保險公司強調説,肇事司機趙某未取得駕駛資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不屬於交強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只能由致害人自己承擔。而且受害人支付賠償款的是趙某,並非保險單上的陸某,陸某沒有理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陸某説,那些賠償款是由他和趙某一起籌借,但卻拿不出證據。

  法院認為,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來看,它首要在於保護受害人的損害依法得到及時的賠償。同時,減輕購買保險的致害人的賠償壓力,而非分散其他加害人的風險,交強險並非補償性質。陸某作為被保險人,在沒有證據證明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了損失的情況下,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因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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