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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艾滋病患者“隱私權”是否可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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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近日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草案審查稿)》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有望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除了“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外,草案審查稿明確,今後艾滋病檢測將採用實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義務將病情告知伴侶。

  廣西的《草案》是努力在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與其他人的知情權之間實現平衡。《草案》一方面在強調保護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同時,也對他們的隱私權作出相應的限制,其一規定了艾滋病檢測實名制,要求受檢測者應當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現住址等真實信息;其二規定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和與其有性關係者,或者委託疾控機構代為告知,如不告知,疾控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和與其有性關係者,並提供醫學指導。

  如果廣西《草案》的相應規定,能最大程度實現兩者的權利平衡,我舉雙手錶示贊同,但是,我對能否達到這種平衡表示懷疑;更重要的是,可能這兩者的權利沒有達到平衡,卻對於防範和治療艾滋病帶來重大的弊端,産生更嚴重的問題。眾所週知,要讓高危人群自願來檢測艾滋病,並在檢測後接受治療,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保證他們的隱私,能讓他們放心來檢測和接受治療。如果實行實名制和告訴相關人信息的制度,可能讓大部分本來可能納入檢測和治療的人不再自願來檢測。

  所以,我對於廣西的《草案》擬實行實名制和告訴相關人信息的制度, 存在一定的憂慮,我們在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時,恐怕更多應考慮和照顧到我們當前的防艾現實。當前最重要的問題就在於艾滋病患者普遍受到歧視,導致許多人根本不願意檢測和接受治療,“在中國78萬名感染者中,將近三分之二對自身的感染情況尚不知情”,以致防艾形勢十分嚴峻,如果我們進一步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那麼,防艾形勢將更加嚴峻。所以,我希望有關部門還得再謹慎地考慮相關制度的制訂。當然,如果有一天,我們的社會文明更進一步,艾滋病患者受到歧視狀況有重大改觀,我們也許可以實施上述權利平衡制度。

  最後,不得不説的是,2006年實施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艾滋病防治條例》是行政法規,而《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廣西擬實施的這兩個制度明顯與行政法規相違背,其合法性也存在問題。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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