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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火災高危單位應參加火災公眾責任險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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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李曉波】近日,中國政府網全文刊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強調,要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要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意見》要求,到2015年,消防工作應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據了解,“十一五”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火災形勢總體平穩,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2006年-2010年,全國共發生火災79.3萬起,死亡7202人,受傷4501人,直接財産損失72億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傷火災23起,造成353人死亡。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當前我國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滯後的問題仍很突出,如不及時加以解決,火災多發、高發的勢頭將難以遏制,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也將難以保障。

  《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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