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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紅利需“多徵”更需“用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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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財政部近日發佈通知,從2012年起,繼續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範圍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工信部、體育總局所屬企業等301家。新納入實施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按照中央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類企業歸類,上繳利潤比例為稅後凈利潤的5%。

  國有資本經營收繳紅利預算範圍擴大,對於優化央企與其他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再分配機制,擴大中央政府收入以保障其在提供公共産品以及各項改革所需資金的支付水平上,顯然具有積極的意義。

  我國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制度討論醞釀經歷了十數個年頭,直到2003年國有資産管理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之後才正式推行。2007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標誌著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正式向國有企業收取國有資本收益,並將國有資産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使國有資本收益成為政府公共預算的一部分。

  應該説,這一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國有資産管理改革的重大進展。2007年12月,財政部和國資委聯合下發《關於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分別對煙草、石化、電力、電信、煤炭鋼鐵、運輸、貿易、施工等不同行業的中央企業分別按5%-10%的比例收繳資本經營收益。2010年10月,財政部發佈《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將資源類企業上交比例提升至15%,一般競爭企業提升至10%,軍工和科研企業維持5%的比例。

  但總體來看,國有資本收益的預算改革進展,與人們期待尚有些差距。

  目前人們一般的“觀感”是,還有部分行業應納入而沒有納入預算範圍。同時,現行上交紅利企業上交比例過低,與央企普遍經營良好、部分行業由壟斷造成的暴利、與其他一般性行業相比分配不公,以及內部收入分配秩序有欠規範的現實,沒有做到很好的“配比”。

  另外,相關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改進與完善問題,還未得到很好解決。

  目前合理的期待是,與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以央企為代表的國有企業,能夠為實現“讓全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目標作出相應的貢獻。一個很容易做到的方面,是央企上交紅利可以運用一定的比例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設立一些專項基金,作為穩定的資金來源,用於一些專項的支出或者儲備,比如對一些特殊群體(如特殊疾病醫療以及特定群體的救助等)的救助基金。

  □傅子恒(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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