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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特別重大火災或追究省市領導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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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 中國政府網6日公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意見強調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熱詞:

  • 責任追究
  • 重大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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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領導責任
  • 省部級
  • 濫用職權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涉嫌犯罪
  • 實際控制人
  • 消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