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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司機站內被砍客運站補充擔責30%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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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章程)歹徒客運站內行兇,客運站是否應該擔責?客車司機與摩托車搭客仔在番禺客運站因為車輛擦碰發生口角併發生砍人事件,客車司機被砍後留下後遺症,分別向幾名砍人者和客運站方面索賠。記者近日了解到,儘管協助公安機關鎖定了幾名行兇者,番禺客運站還是被判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

  事件

  司機站內被摩托仔砍傷

  2009年4月16日19時38分,鄧司機與同事老王駕駛長途大客車進站下客後一起走到番禺客運站近麥當勞區間班車出口安全閘門口外。這時候,摩托車搭客仔蘇某聲稱其摩托車後視鏡被鄧司機撞壞掉落地上。隨後,蘇某及其朋友袁某與鄧司機發生了激烈爭吵並互相推搡。其間,客運站的保安曾過來進行調停。

  罵戰結束後,鄧司機與老王一起走向客運站內,不料幾分鐘後,鄧某持刀突然從番禺客運站區間班車有保安員正在站崗的保安亭出口衝入站內砍傷鄧司機,隨即迅速躥上摩托車逃離。老王追趕不及,立即返回客運站班車出口站崗保安處尋求幫助。在這個過程中,區間班車出口的電動伸縮門始終沒有啟動關閉。事發後,老王及番禺客運站方面分別向110報警,客運站還提供了事發現場監控錄像,從而協助了公安機關鎖定被告。

  經過搶救,鄧司機在事發64天后出院,被評定為五級殘疾。鄧司機認為,案件發生與番禺客運站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關,由於沒有達成賠償協議,最終鄧先生將行兇者與番禺客運站均告上法庭索賠。

  法院

  客運站未盡保護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鄧某等無視國家法律持刀實施暴力對原告行兇,鄧司機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當由袁某、蘇某、鄧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運輸業的經營者,番禺客運站負有防範、制止危險發生的責任,鄧司機與蘇某等發生爭執地雖在客運站外,但最終造成傷害發生地點是在番禺客運站場內,鄧司機的傷與歹徒能夠明目張膽地持刀進入被告番禺客運站內行兇與被告番禺客運站沒有盡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結果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番禺客運站發車區內是相對封閉非對外開放服務的工作場所,是汽車出入的區間場所,平時亦安排保安員在大門站崗值班,可以對無關人員進入該區間班車出口進行攔截。但案發時,番禺客運站區間班車出口的站崗值班保安眼看著鄧某等衝入區間車場內砍人、逃離,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但從另一方面而言,行兇者突然對鄧司機實施暴力行兇,而且過程極其短暫,番禺客運站保安員面對這種突如其來的突發性的暴力行兇的侵權行為,的確難以完全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番禺客運站在發現上述情況後,其已報警並提供了現場監控錄像協助公安機關鎖定兇徒,由此可見已履行了積極報案、維持秩序和保護現場協助破案的義務。據此,法院判決三行兇者支付賠償金379134.28元;番禺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對此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判後,鄧司機及番禺客運站均表示不服。廣州中院近日審理後判決番禺客運站仍須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但把賠償金數額調整為47375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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