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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境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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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5日訊記者蔡岩紅由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進出境郵遞物品監管辦法,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監管辦法規定,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郵遞物品的寄件人應當如實申報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關情況,並辦理相關手續。

  監管辦法明確,個人郵寄物品進境,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進境個人郵遞物品在海關規定數量及金額內的,免徵進口稅。“海關規定數量、金額”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佈。同一收寄件人郵寄進出境的個人物品,經同一郵件總包郵遞進出境的,應當合併計算其數量、價值。

  進出境郵遞物品的收寄件人和郵政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貨物、物品進出境及寄遞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對收寄的郵遞物品進行驗視,對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應當拒絕收寄。郵政企業在已收寄的進出境郵遞物品中發現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的,應當立即通知海關並協助調查、處理。

  監管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侵犯受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産權的進出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郵政企業辦理進出境國際郵袋、郵件集裝箱、郵件總包等進境、出境、過境、轉運、轉關等手續以及進行裝卸、開拆和封發等作業,應當在設有海關的地點進行,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監管辦法規定,進出境郵遞物品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進出境郵遞物品時,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應當到場協助,負責物品的搬移、開拆和重新包(封)裝,並作為見證人或者受委託的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郵遞物品查驗記錄單》等有關法律文書上簽章。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通知進出境郵遞物品收寄件人到場協助查驗,並由其負責物品的搬移、開拆和重新包(封)裝。進出境郵遞物品收寄件人不在場的,海關應當在查驗結束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告知單》放入被查驗郵件內並施加海關封志。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郵遞物品,未經海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破壞海關封志。進境郵遞物品收件人、出境郵遞物品寄件人、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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