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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私賬公報” 新疆徠遠集團原董事長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2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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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網訊(記者饒俊華 通訊員鄭漢頡報道)2月2日,新疆徠遠經貿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徠遠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唐曉星被指控貪污51562元,在兵團農七師奎屯墾區人民法院受審。

  “私賬公報”五萬餘元

  唐曉星1997年9月起歷任徠遠集團總經理、董事長、黨委副書記。2006年1月被免去總經理職務,2010年6月被免去徠遠集團董事長職務。

  法庭上,公訴人指控,2011年9月16日,唐曉星因涉嫌貪污犯罪,經農七師檢察分院決定,由奎屯墾區公安局對其執行監視居住。2011年12月1日,經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農七師公安局對唐曉星執行逮捕。

  隨後,唐曉星涉嫌貪污犯罪一案,經農七師檢察分院偵查終結之後,交由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公訴人稱,2000年4月24日至2001年9月23日,唐曉星為給其妻子辦理在澳大利亞的簽證、到澳大利亞買房子、到澳大利亞看望孩子等私人事務,回來後,卻將四張飛機票及住宿費等,總計10180元票據夾雜在其他業務報銷票據中,自己簽字後,于2002年1月,在徠遠集團下屬的新疆博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望公司)報銷。

  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間,唐曉星先後5次往返國內外看望親人或遊玩,並以上述同樣的方式,分別在博望公司及徠遠集團報銷往來機票、住宿等費用,數額達4萬餘元。

  公訴人認為,唐曉星利用其職務便利,分別在徠遠集團及其下屬的博望公司,報銷個人因私出國探親的國內機票、住宿費、機場建設費及保險等共計51562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公因私”成焦點

  “對於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我沒有異議,但指控的犯罪事實數額有誤。”唐曉星説,公訴人指控的6起犯罪中,其中5起是因公出差或者探親,報銷機票、賓館住宿費等票據,是屬於合法、合理的。

  唐曉星的辯護律師稱,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根據自治區的相關規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該律師説,唐曉星的妻子定居國外,屬夫妻分居兩地情形,按照規定,唐曉星享有一年一次的探親假,並由單位報銷其往返路費,而且唐曉星每次探親都向公司上級領導和公司其他領導請過假。因此,唐曉星在2000年至2004年所報銷的33924元票據,應當視為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理應從被指控的51562元中減除。

  該律師還認為,唐曉星犯貪污罪應當受到處罰,但因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數額較小,有自首情節,也未給國家和單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建議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

  公訴人則認為,唐曉星的行為不符合因公出差或探親的相關規定,其出國往返費用屬於私人花費支出,不應該在公司報銷,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當日(2月2日),兵團紀委工作人員、唐曉星的親友等30余人到現場旁聽。

  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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