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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一下“警察開槍獎”的制度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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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日淩晨,廣東湛江、徐聞兩級公安機關民警經過幾個小時的追捕,依法果斷擊斃開槍拒捕的搶劫團夥疑犯蘇選,抓獲同案疑犯李煬。當日,徐聞縣委書記、縣長專程去看望全體參戰的公安幹警,表示慰問和感謝,並送上20萬元,用以表彰獎勵公安機關連續作戰並迅速偵破此案件的公安幹警。(2月4日《南方日報》)

  可能是由於報紙新聞篇幅的限制,這20萬元的來歷、用途並未得到詳細清楚的解釋,所以引發了爭論。贊成者有人認為幹警冒著生命危險擊斃歹徒,該獎,有人認為20萬獎勵幹警總比用在“其他地方”好;反對者認為,公安警察抓捕犯罪人,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是正常工作,是職責義務,為何還要獎勵?還有人擔心,這樣獎勵下去,會不會導致不給獎金就不辦事的心態蔓延。似乎各有道理,可能武斷地作出該獎與不該獎,都是不妥的,但有一點值得關注,就是行政獎勵的規範透明問題不應忽視。

  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進行獎勵,規定了10種情形。湛江公安幹警冒著生命危險連續作戰,成功擊斃持槍劫匪,符合“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的情形,符合“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的情形,符合“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的情形,給予一定的獎勵,並無不妥。但新聞之所以成為新聞,是因為新聞不常發生,湛江的這次獎勵,在成新聞之後還需要思考:是否存在偶然隨意的一面?公務員獎勵如何更加規範?

  近些年來,某某政府事業單位或公職個人獲頒“重獎”的新聞,屢見不鮮,對於公眾而言,對作為掌握公共資源的政府事業機構,如何頒獎、如何獲獎、獎金從何而來、如何使用等卻不甚明了,而如何規範這些行為也成了大家關心的問題。因為政府事業機構,是非營利性單位,其掌握的公共資源都來自於自納稅人,公務員只是納稅人的僱員而已,對政府事業單位或公職個人的獎勵,必須堅持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權利和義務對等,納稅人同意,二是有利於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

  如何確保獎勵政府事業單位或公職個人遵循上面兩個原則,在當今的代議制民主社會,首先是通過民意機構立法,制定遊戲規則,讓獎勵情形清楚、程序規範、方案科學;其次是民意機關質詢與批准,避免過多過濫、公權自肥,確保獎勵效用的正常發揮;再次,還應舉辦公開的授獎儀式,既表明獲獎的莊嚴聖神,同時也是宣傳教育,樹立榜樣。即使是民意機關通過立法授權政府事業單位來執行獎勵,一般也會匹配嚴格的問責制度,以約束行政獎勵,避免淪為“自己獎勵自己”的變相福利。

  新聞報道中,湛江警方獲得獎勵的依據,並不清晰。但就我國整體情況而言,雖然近幾年對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制定《行政獎勵法》、《國家勳章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呼聲很高,但目前還並未出臺。一些地方,嘗試性地制定了一些行政文件,但基本上都沒有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因此,對湛江警察擊斃持槍劫匪獲獎20萬一事,我們有必要拋開論述性的爭論,沉下心來做一點制度程序的建設性工作。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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