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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碎物品保價“保丟不保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3: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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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程麗娜王德江)擔心快遞物品丟失破損,發件前特地作了保價。沒想到,快件到貨後,內部物品全部破損。快遞公司卻稱,保價是“保丟不保損”。

  李女士的朋友在北京,因為春節不能回來,便在北京購買了一套玻璃擺件,送給李女士做節日禮物。接到朋友電話的第二天,李女士就收到了東西,她當著快遞員的面進行驗收,結果六個擺件中,四個破裂,兩個斷開。“我當時就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快遞員讓我在運單上寫上‘外包裝完好,內件摔壞’,然後讓我等回復。”李女士説,她一直等到春節過後,快遞公司也沒有給出任何賠償答覆。發件的朋友告訴她,這個快件是進行了保價的,花了15元保價500元。據此,李女士要求快遞公司賠償500元。但快遞公司卻以“保價賠償不保損壞只保丟失”為由,僅賠了60元錢。“快遞公司負責人説,快遞的行內規則是,只要外包裝無破損,裏面的東西有丟失或是破損一般不會負責。”李女士説,她認為快遞公司的規定很不合理。

  昨日,記者調查發現,快遞公司一般都有保價協議,但實際寄送時,多數快遞員不會主動提醒顧客填寫清楚這一欄。記者還發現,許多快遞公司在“保價”協議中,會有種種的限制,比如像陶瓷、玻璃等易碎物品一般是保丟不保損。這就是説,如果該郵件丟失了,快遞公司會賠償,而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哪怕是只剩一堆碎片也不會賠償。

  對此,很多市民認為,快遞公司“保丟不保損”的規定不合理。“貨物是在快遞過程中出現的損壞,快遞公司為什麼沒有責任呢?他們應該負責賠償的。”市民孫先生説。

  記者就此諮詢了律師張玉柱,他表示,快遞公司“保丟不保損”的規定是不公平的,缺乏法律依據,説到底就是一種霸王條款,如果貨物在快遞過程中人為原因造成損壞,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寄送快遞時,應該在快遞運單上“內件”一欄,如實填寫寄送貨物的數量、品種。當收件人收到物品時,打開發現品種、數量不符,也可據此與快遞公司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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