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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雷聲震耳 司法雨點輕柔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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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6日,法院判決謝風華、安雪梅均構成內幕交易罪。不過,考慮到謝、安均係自首,並綜合案件情節及悔罪表現,均宣告緩刑。謝風華、安雪梅在領罪後“夫妻雙雙把家還”,而更具實質性的刑罰,則可能是二者一共被處罰金990萬元,另將違法所得767萬元依法追繳。

  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上任後曾多次表示,內幕交易的本質就是盜竊,將對內幕交易零容忍。但當非法所得達到700多萬時,被告人仍被緩刑,筆者不得不説,內幕交易離盜竊的本質還很遠。無論從立法層面最高刑罰的規定,還是實際處罰時的定罪量刑,都不可同日而語。試想,如果盜竊的違法所得為767萬,因數額特別巨大,則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而在內幕交易罪中,僅僅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比如該案件中,違法所得767萬的謝風華、安雪梅夫婦,謝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安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行政執法層面的大雷聲,很明顯已經與司法層面的小雨點脫鉤,證監會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部門,通過刑事處罰對內幕交易嚴懲的目的也無從體現。

  處罰的意義除了對已經發生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進行懲罰,還是對未來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預防。筆者看來,刑事判決的作出可能綜合考慮很多因素,但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證券監管制度角度來看,對於頗為猖獗的內幕交易犯罪行為處以較重的刑罰,可以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有效預防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而刑罰偏輕,則會給現在或將來的違法者一種僥倖心理:一旦事發,不過就是罰金並繳回違法所得,緩刑的可能性很大。而真正被發現的內幕交易犯罪恐怕是少之又少,過低的違規成本也成為對內幕交易犯罪的一種縱容。全流通的證券市場,每天都可能産生大量的內幕信息。筆者看來,必須有嚴厲的懲罰應對,才能讓內幕信息知情人抵住誘惑,盡力避免違法犯罪。

  當前對於內幕交易的防範,在立法層面需加大懲罰力度,提高自由刑及罰金刑的幅度,不妨可參考盜竊罪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層面,要繼續加大罰金刑的數額,不能總是貼著罰金刑的下限處罰。且對於緩刑的適用應該慎重,只有司法與證監會的行政執法形成合力,“零容忍”才不會孤掌難鳴。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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