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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售煙花爆竹 最高拘留15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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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杜文婷) 為加強節日期間煙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嚴防違規存放、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省公安廳昨日發佈了2012年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通告從2012年2月4日開始執行。

  元宵節期間,市民有燃放煙花爆竹的習俗,通告規定,市民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室內、屋頂、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在老式街巷、居民棚戶區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做好監護等安全防範措施。

  此外,通告明確了對違反管理規定,威脅公眾消防安全的行為的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1、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單位、文物保護單位、重要交通樞紐、建築工地等重點區域,其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現場監護;採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建築物和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明顯標誌,其中公共娛樂場所室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違者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煙花爆竹儲存、銷售單位必須安排足夠的現場看護力量,實施24小時巡查看護,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煙花爆竹儲存點、銷售點、燃放點防火間距、用火用電和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予以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批;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經許可但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禁在城市建成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單位、可燃物資倉庫、文物保護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等地點燃放“孔明燈”。經教育、勸阻拒不改正的,依法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新聞鏈結

  以下地點禁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療養院;

  6、建築工地、採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建築物及其他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的建築物;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在禁放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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