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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3月1日實施 上市公司涉礦股權並購不受約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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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即將於3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土部第一份規範礦業權交易的文件。針對市場上有關上市公司涉礦交易將被套上緊箍咒的觀點,中國證券報記者2月2日從參與起草《規則》的專家處了解到,上市公司涉礦所受影響不可一概而論,要看購買的是礦業權還是擁有礦業權的公司股權,若是後者,理論上將不受新規的約束。

  未涉及公司間涉礦重組

  參與《規則》起草討論的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礦産能源部主任欒政明2日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從文件上看,如果上市公司直接購買探礦權或採礦權,將受到《規則》的約束,如果上市公司並購的是含有礦業權的其他公司股權,理論上沒有影響。

  另一位參與《規則》起草的法律專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收購另外一家含有礦業權的公司須適用於這個規定,從法理上講不通。而國土資源部經濟研究院的相關專家也對此表示認同。

  《規則》共有46條條款,內容包括總則、公告與登記、交易形式及流程、確認及中止、終止、公示公開、交易監管等內容。其中的核心,是要求礦業權出讓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鑒證和公示。

  專家表示,試行的《規則》並沒有提及公司間的涉礦並購,因此目前可以認為《規則》暫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對含有礦業權公司的並購。據介紹,在《規則》的討論過程中,曾有專家提出,若上市公司收購一家含礦業權的公司超過一定份額,須適用規定,但最終該條款未出現在試行的《規則》中。

  不約束海外購礦

  欒政明表示,《規則》主要適用於境內的礦業權交易,對境內企業購買境外礦業權沒有影響。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國內礦業巨頭海外尋礦步伐的加快,《規則》的實施對大型企業影響很小。工信部近日發佈的《有色金屬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指出,未來幾年將依託具有國際化經營能力的骨幹企業,加快境外資源項目的建設和資源的勘探開發,形成一批境外資源基地,保障銅、鋁、鉛、鋅、鎳等的原料供應。

  國內有色巨頭的動作印證了這種觀點。2011年,甘肅白銀有色集團出資7560萬澳元收購南非上市公司GDO。而此前,中國有色集團購買讚比亞盧安夏同業公司80%的股權;銅陵有色聯合中國鐵建收購加拿大Corriente;五礦集團收購了澳大利亞OZMinerals公司主要資産。國內有色巨頭海外找礦已成為常態。

  上述專家表示,由於收購礦業權過程過於複雜,國內行業巨頭的境內涉礦並購主要發生在公司層面,因此受《規則》的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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