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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診斷要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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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根據徵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對於職業病診斷鑒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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