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單位不提供資料承擔不利後果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北京2月2日訊 記者胡建輝 衛生部今天公佈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醫院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將承擔不利後果;醫院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任人將被撤職。

  近年來,職業病防治出現了怪現象:一些有資質的醫院不接受職業病診斷的要求,一些沒有資質的醫院卻作出了職業病診斷。對此,意見稿要求,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同時,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有關的資料。根據需要,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提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

  意見稿還對參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提出4種情形應當回避: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首次鑒定的專家;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意見稿對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除罰款等處分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將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對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以及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意見稿也作出了相應處罰規定。

  意見稿強調,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熱詞:

  • 職業病診斷
  • 用人單位
  • 職業病防治法
  • 衛生行政部門
  • 當事人
  • 醫療衛生機構
  • 職業病危害因素
  • 直接責任人員
  • 醫院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