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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可享優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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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日電 (記者李麗輝)為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等涉及的契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契稅減免政策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産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産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登出,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後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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