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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規定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定期考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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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2日電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近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定期考核。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組織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執行情況;規章制度建立情況;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等。

  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此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暫停職業病診斷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進行整改;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准予延續;對考核仍不合格的,登出其職業病診斷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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