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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缺位” 幼童“惹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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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學軍 通訊員劉虹)午飯時分,一幼兒園老師離崗為孩子們去打飯,結果一男童在和旁邊一女童説話的過程中,女童的“態度”將男童惹怒,於是伸手打了對方脖子一下。未曾想這一下卻將女童頸部打至錯位,長時間入院治療後才告康復。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為,幼兒園在事件發生時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管理義務,其應承擔賠償的主要責任。

  2010年7月13日午飯時分,在本市大港一幼兒園內,“大二班”當班老師離開為孩子們去打飯。其間,六歲的男童小東欲與一旁五歲的女童講話,但後者扭頭未予理睬,男童遂伸手打了女童脖子一下。當天下午,女童向老師表示自己脖子疼,但並未引起後者注意。等放學後女童家長知曉此事後,當即向幼兒園進行了反映。因女童脖子一直感覺不適,便於同月16日那天前往兒童醫院就診。CT片顯示,其頸椎生理曲度變直,寰樞椎旋轉錯位。在醫院一直住院治療達半個月後,遵醫囑和病情需要,出院後的女童又先後在家長帶領下前往多家醫院復診。

  由於上述內容中女童被打部分的主要依據是兩個當事孩子的表述內容,因而女童究竟是不是在幼兒園內被打傷成為本案爭議焦點。幼兒園方認為,在沒有其他“有力佐證”的情況下,單憑兩個孩子説的話就認定女童的傷情是由男童擊打所致,缺乏事實依據。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結合本案基本情況,事發時兩個孩子雖然年幼,但對符合其智力水平的行為和事件已具備了一定的辨別、記憶和表述能力。綜合分析此事件過程中的一些事實,可互相印證事實的發生。並且,幼兒園方也沒有證據證明女童是因其他事件致傷的。另外,事件發生時,兩個孩子均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生活自理能力差,故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對其負有教育、管理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幼兒園每班應配備兩名教師和一名保育員,然幼兒園交接班的記錄等證據可以證實,男女童所在的“大二班”當時上下午僅各有教師一人。在教師本已缺位的情況下,當時值班的教師又在午飯時間離崗為孩子們去打飯,其間幼兒因無人看護和管理,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其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綜上所述,判決幼兒園方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90%,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等計11910元,其餘10%計1323元則由男童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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