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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被磚砸中顱腦損傷 房東簽了免責條款仍要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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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受雇建房的林乙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工程承包者林甲和陳先生已支付給林乙各項費用4.4萬元,房東吳先生已支付給林乙各項費用3萬元,但他們都不肯繼續支付費用。吳先生拿出當初和工程承包者簽訂的出事責任自負的條款,認為此事與其無關。近日,福清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房出事故索賠難

  林甲和陳先生共同承包了吳先生位於福清某村的5層房屋的建設工程。2009年底,雙方簽訂了一份《土建工程承包合同》,上面明確約定:林甲和陳先生應杜絕違法作業,對本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部責任,與吳先生無關。

  林乙在該建房工地從事吊磚搬運工作,其勞動工具──吊機由林甲和陳先生提供。而林甲和陳先生並不具有房屋建設施工的相應資質。2010年1月17日,林乙在該工地工作時,被高處掉落的磚塊砸到受傷,當即昏迷不醒。住院治療75天后,他才得以基本康復。出院診斷為:顱腦外傷和顱骨缺損。

  上法庭各被告都有話説

  事發後,林甲和陳先生已支付給林乙各項費用4.4萬元,吳先生已支付給林乙各項費用3萬元,但他們都不肯繼續支付費用。林乙遂將他們一起告上法庭。

  庭審中,林甲和陳先生提出:他們和林乙之間不是雇傭關係,只是承包關係,不應由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吳先生拿出當初與林甲和陳先生簽訂的合同,認為出了安全事故應找他們索賠,與己無關。

  法院判令房東和承包者共擔責

  福清市法院認為,林乙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林甲和陳先生作為其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林乙在雇傭活動中未盡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而受傷,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僱主10%的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合同法》,造成人身傷害的預先免責條款無效。吳先生與林甲和陳先生簽訂的《土建工程承包合同》中關於安全生産方面吳先生免責的約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吳先生將其房屋建設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林甲和陳先生,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該院判令林甲和陳先生賠償林乙各項損失8.5萬多元,吳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熱詞:

  • 免責條款
  • 顱腦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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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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