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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獲刑三年八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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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禪城1.5億元特大網絡賭球案一審宣判

  九人獲刑其中七人緩刑

  本報訊 (記者劉藝明)“總代理”網上收注太多忙不過來,竟以3000月薪請來“操盤手”,在短短七個月內收注1.5億元。記者昨日去相關渠道了解到,禪城區法院于去年9月開庭審理的特大網絡賭球案,近日有了一審宣判結果。法院一審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總代理”王志堅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7萬元。“會員”傅某也因賭博罪,被判處緩刑,同時處罰金12萬元。

  月薪三千聘請“操盤手”

  經法院查明,2010年6月至12月,王志堅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後向他人取得了“皇冠網”、“永利高網”等非法賭博網站的多個總代理賬戶。此後,由於“業務”繁忙,他還以每月3000元的薪酬聘請郭某祥擔任這些賭博網站的“操盤手”。

  其間,王志堅、郭某祥先後發展了梁靖宇、黃某誠、何某淦、李某森為總代理,尹某傑、高某為代理,各人利用所掌握的代理賬號積極發展了下級會員,在網絡上或用電腦接受他們的賭博投注,各級代理按比例從中獲取非法利潤。

  據統計,王志堅、郭某祥接受他人網上賭博投注154956879.2元,梁靖宇接受投注88264229.2元,黃某誠接受投注29774665元,其他人分別收注22萬多元至近300萬元不等。

  “會員”被控以賭博罪

  9名被告人中,有8人被訴“開設賭場罪”,只有傅某被檢方以涉嫌“賭博罪”提起公訴。經查明,他在“皇冠網”、“永利高網”等非法賭博網站的上取得了會員賬戶,並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會員賬戶頻繁投注、積極參與賭博,將賭博作為一種職業長期從事。

  2010年12月21日,民警展開統一抓捕行動,在禪城先後抓獲王志堅等人。

  案件于去年9月22日在禪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中,9名被告人均認罪,但大部分對檢方指控的具體金額有異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接受投注金額是根據從各被告人扣押的電腦主機硬盤中提取的各賬戶投注統計報表、有效注單統計表、經各被告人辨認核對的銀行交易流水記錄、各被告人手機短信內容、王志堅手寫的輸贏記錄紙、郭某祥製作的月結對數單、每週對數單、黃某誠記錄的便箋紙等證據綜合認定的,這些證據也與其中的8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

  禪城法院確認,王志堅與梁靖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則屬於從犯。法院認為,王志堅等8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為計算機網絡上已建立的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傅某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法院一審判處王志堅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判處梁靖宇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其他7人是從犯且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判處緩刑,並處12萬元到25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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