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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範圍內挖砂最高罰一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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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1日訊 (記者高中華) 今天,《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省人大批准並施行。《條例》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取水、排污或在監測斷面、過河設備上空架設高壓線路,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取土、挖砂、採石、探礦、淘金、進行爆破作業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種植高稈作物、修建建築物、停靠船隻;禁止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禁止取土、挖砂、採石、探礦、淘金或者進行爆破作業;禁止取水、排污或在監測斷面、過河設備上空架設高壓線路;禁止設置阻水障礙物;禁止放養家禽或家畜。違反禁止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將按照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侵佔或者毀壞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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