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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費施救費能否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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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秦潤林)投保車輛出事故後,車主與保險公司因理賠問題鬧上法庭。訴訟中,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吊車費和由汽修公司蓋章的施救費該不該理賠的問題上。日前,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這兩項費用均是為減少機動車損失而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由此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理賠款4.3萬餘元及清障施救費理賠款5500元。

  某貨運服務公司訴稱,其在一家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保險。2010年7月4日,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公司司機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一直沒有賠付。為此,貨運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4.3萬餘元,清障施救費5500元。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表示,對原告主張的5500元清障施救費不認可,僅同意理賠其中1000元。經開庭審理,法院查明,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的5500元清障施救費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産生的道路救援費用,依據為三張單據,被告僅認可其中一張金額為1000元、蓋有公安交通警察隊財務專用章的施救費單據,而對於另外兩張由吊裝公司和汽修公司蓋章的吊車費和施救費不同意理賠。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原告提交的三份清障施救費票據雖然不是一個單位所開具,但項目為吊車費和施救費,這兩項費用均是為減少機動車損失而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費用。三張票據的費用之和為5500元,並沒有超過保險金額,且被告對該三張票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被告應當理賠的清障施救費金額為5500元。被告作為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報案後,應當對現場進行查勘,充分了解因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情況。而保險事故發生於2010年7月4日,至訴訟之日已長達一年之久,被告並沒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理賠,亦沒有收集到證據證實原告主張的清障施救費超出必要合理的費用範圍。因此,對被告提出的只賠償部分施救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三張清障施救費票據上面顯示的內容可以證實是對保險標的車輛進行施救所産生的費用,被告對此沒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理應承擔理賠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結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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