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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達證券市場總監遭索賠 客戶稱投顧虛構信息致巨虧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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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信達證券投資顧問徐壽文收到了客戶齊某委託律師發送的律師函,客戶認為他傳播虛假信息,要求索賠經濟損失40萬元。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博士在接受金證券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投資顧問,徐壽文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證券法》第171條第二款規定和《刑法》第181條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昨天,記者採訪當事人徐壽文及信達證券,而徐壽文及信達證券對於此事都拒作回應。

  據張遠忠介紹,2011年3月31日,信達證券營業部市場總監徐壽文對其服務的客戶齊某發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漲幅度”並讓其買入三一重工的短信。

  齊某説,在2011年4月1日,徐壽文在給自己提供的投資分析報告中指出:“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發,價格是35元港幣,預計A股應該到32元以上。”齊某聽信了徐壽文的言論,買入了三一重工股票。

  對於上述説法,徐壽文沒有接受記者採訪給出解釋。

  2011年8月24日,三一重工發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復》的公告。

  2011年9月5日,三一重工發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香港聯交所審議本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申請》的公告。

  在這兩份公告裏,三一重工並沒有公佈或披露其擬發行H股的價格。

  齊某的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在接受金證券記者採訪時表示,徐壽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第171條:“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的規定,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張遠忠表示,根據《證券法》第171條第二款的規定,徐壽文應對齊某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張遠忠律師認為,作為證券公司的市場總監及投資顧問,徐壽文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因此,信達證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即便不是職務行為,信達證券也存在管理過失,理應與徐壽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徐壽文的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昨天,金證券記者就傳播虛假信息一事採訪徐壽文及信達證券,而當事人及信達證券都拒作回應。  □金證券記者 胡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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