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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浴場猝死誰擔責? 家屬狀告經營場所未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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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屆七旬的靳某前往某浴場洗澡,在洗浴過程中突然暈厥不省人事,沒等送往醫院便不治身亡。深陷悲痛的靳某妻子及兩個子女將浴場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8.6萬餘元。日前,閘北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1年1月5日,靳某獨自一人前往住所附近的一家浴場洗澡。雖然該浴場的進口處設有警示牌提醒老年人洗澡要有人陪同,但靳某並未在意,仍堅持消費。然而沒過多久,靳某便在熱氣騰騰的浴區大池內暈厥,工作人員發現後急忙呼叫120、110,並一起陪同將靳某送到醫院急救,直至其家屬趕來後方才離開。

  但靳某未到醫院就不幸死亡,經查明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且老人生前曾患有其他疾病。事後,浴場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已給付靳某家屬6001元以表撫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任何人的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保護義務,該義務是有限的、必要的。現被告已在浴場入口設置了警示標誌,且被告的工作人員發現靳某身體出現異常後,予以了積極的救助,可認為其已經盡到了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原告認為被告雖設置有警示牌,但未阻止或拒絕靳某獨自沐浴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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