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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縣委原書記受賄3千余萬元一審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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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1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縣委原書記湯成奇一案一審宣判,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湯成奇死緩。同案被告人張曉華、羅輝、許國文及湯成奇的妻子熊麗舜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被告人湯成奇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副書記、書記、南昌市郊區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産開發商、建築工程公司和其他一些企業的老闆,在房地産項目的土地徵用、用途變更、開發和建築工程的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撥付、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給予關照,為下屬及其他請託人,在職務升遷、工作調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465萬餘元。被告人湯成奇還與其妻子、被告人熊麗舜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85萬餘元。

  被告人湯成奇在擔任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書記、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與被告人張曉華(係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黨委原書記)、羅輝(係南昌市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原委員、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長)聯手,利用湯成奇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並成立由被告人許國文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在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採取公司與其他經濟實體簽訂虛假合作合同、進行所謂“合作經營”的手段獲取“利潤”,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50萬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綜上,被告人湯成奇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總計3901萬餘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另外法庭查明,被告人湯成奇在擔任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指使他人以借支、補償等名義變相返還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7462萬元的損失;在明知500畝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不得返還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出讓金以借款的形式返還給南昌晶湛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國家遭受6000萬元的損失。被告人湯成奇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核實晶湛公司的首期註冊資本、出資設備的實際價值、用途以及進資進度、生産等情況下,就決定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借款的形式將建設資金1.5億元撥付給晶湛公司,致使國家遭受1.49億余元的損失。

  同案查明,被告人張曉華、羅輝、許國文,利用自己或湯成奇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分別為4708萬元、2480萬元和2350萬元。以上三人收受的財物中,各有650萬元未遂。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成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被告人張曉華、羅輝、許國文、熊麗舜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姚晨奕 通訊員 陳文春)

熱詞:

  • 湯成奇
  • 死緩
  • 一審宣判
  • 同案被告人
  • 收受
  • 縣委
  • 縣委書記
  • 張曉華
  • 利潤
  • 合作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