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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強迫中獎者捐獎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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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電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30日公佈了即將於今年3月1日實施的《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實施細則》重點對彩票管理職責、彩票發行銷售、彩票開獎兌獎、彩票資金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為使彩票發行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實施細則》明確,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種的銷售量、中獎金額、獎池資金餘額、調節基金餘額等情況。

  彩票售出後哪些情形不予兌獎?《實施細則》明確,凡因受損、玷污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識別的彩票;紙質即開型彩票出現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無兌獎符號、保安區裸露等問題的均不予兌獎。

  根據《實施細則》,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兌付,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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