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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鎘污染”亟須政府信息充分公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柳州市處置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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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柳州市處置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昨天發佈消息,龍江鎘污染事件污染團前鋒昨天上午進入柳州水源保護地,並一度接近國家標準臨界值。柳州市環保局負責人表示,目前柳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的鎘濃度在國家標準範圍內,預計未來4天內可以保證控制在國家三類飲用水標準以內。

  1月15日廣西龍江發現重金屬鎘超標,形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位於事發地的河池市和下游的柳州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但兩個城市對新聞媒體表現出兩種不同的態度。最初幾天,河池市的信息發佈極度匱乏,公眾只能獲得只言片語的零星消息。兩周之後,河池市向媒體提供新聞通稿,稱該市正全力推進龍江河段污染處置工作,污染水體鎘含量呈下降趨勢,但對事發原因、污染源、環保數據等關鍵信息只字未提。不同的是,柳州市一直利用報紙、電視公佈事件進展及水質情況。從23日開始每兩小時向市民公佈柳江水質檢測數據,並邀請媒體參觀當地自來水廠及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由於政府信息得到詳盡公開,柳州市民的恐慌情緒得到平定。

  河池、柳州在政府信息公開上的不同做法,代表了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兩種不同態度。以往常見的情形是,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門對公開發佈的信息嚴格設限,面對公眾的信息渴求,大都以“救援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之中”相搪塞。現在,這些做法不但不適應突發事件處置的需要,而且可能給事件處置帶來嚴重干擾,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重點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12個方面的政府信息。關於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原本規定,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政府“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時刪除了這兩條規定,體現了保障媒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採訪報道權、輿論監督權的原則。

  去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其中強調抓好重大突發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公開,客觀公佈事件進展、政府舉措、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綜合地看,涉及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府信息公開,包括事發前的常規防範、應急預案等機制與規範,事發後的政府舉措、應對情況等動態信息,以及對事件的調查過程和處理結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是不可缺少的。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央的要求,廣西“鎘污染”事件處置亟須充分、完整的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地方和政府部門不但要公開階段性處置情況,對事故處置全過程的信息也要保持動態公開;不但要發佈“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處置工作果斷有力”等令人欣慰的信息,也要發佈“污染事件使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污染威脅進一步加大,可能導致事件等級升級”之類的警示信息。政府部門需要善待、善用新聞媒體,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才能以積極充分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為妥善處置“鎘污染”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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