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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三月及以上月薪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一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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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起,寧波實施“新法”保護大專生實習時的權益本報記者 邵巧宏本報通訊員 陳燕 陸靈剛

  傳統的觀念裏,學生到外面去實習,就應當任勞任怨,不計報酬,只要能學到東西。

  不過,從明天起,這種想法就要變一變了。

  昨天,記者從寧波市教育局了解到,《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實施辦法》(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在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天起正式實施。

  《實施辦法》規定,在寧波,高職生頂崗實習,工作時間、地點、報酬都必須按照明確的規定來,不再由企業自己説了算。這項法規出臺後,受益學生將有4.8萬名涵蓋在甬6所高職院校所有學生。

  校、企不得通過仲介組織學生實習工作

  早在《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實施辦法》出臺前,寧波對學生實習其實已經有所規定。

  2009年,寧波曾制定出臺了一部《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下簡稱《條例》),對學生進廠實習進行規範,並於當年3月1日開始施行。

  這部地方性法規在全國屬首創。

  《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實施辦法》正是承接《條例》,對校企合作、學生實習等具體實施辦法進行了細化。

  《實施辦法》中規定,職業院校應當與合作企業簽訂校企合作協議,並根據有關規定為所有實習學生辦理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保險費在學校經常性事業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

  職業院校及合作企業不得通過仲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禁止安排學生在酒吧、夜總會等地實習

  《實施辦法》中還規定,合作企業有義務接納職業院校對口專業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並按實習實踐活動的有關規定要求提供實習場地、設施設備,安排帶教師傅,做好崗前培訓、安全教育,提供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實習學生在風險較大、非本專業對口行業或者其他不適宜學生實習的崗位(如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

  同時,《實施辦法》裏還明確規定了,學生每天頂崗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實習3個月及以上

  報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半

  實習生很多時候被認為就是給人白幹活的,有一些企業甚至鑽空子,利用不停招實習生的方法免費利用勞動力。

  但《實施辦法》實施後,這種歪招可就行不通了。

  《實施辦法》規定,學生在企業實習,應當由實習企業、學校和學生或學生家長三方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學生生活津貼等實習報酬。

  對於實習報酬的標準,《實施辦法》中還作了一項明確的規定:對於在企業連續上崗實習3個月及以上的學生,實習報酬發放標準不應低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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