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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龍江網訊 在司法實踐中,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普遍認為丈夫不構成強姦罪的主體,即婚內無“姦”。然而,在非正常婚姻狀態下,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2012年1月29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不準離婚期間丈夫強姦妻子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未經對方同意,在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被告人吳某(男)與被害人程某(女)係大慶市讓胡路區喇嘛甸鎮人。2009年11月,兩人經他人介紹相識。此後,在吳某的瘋狂追求及程某父母的逼迫下,雙方在次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在領結婚證的當天晚上,被告人吳某認為既然登記就是法律上的夫妻了,就應當履行夫妻之義務,於是就向被害人程某提出同居要求。程某感覺吳某太過分,便斷然拒絕,並立即走人。此後,雙方關係便開始惡化,並且從未共同生活。2011年2月28日,被害人程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之訴;同年5月9日,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遂判決駁回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但被害人表示堅決與被告人吳某離婚,並將擬於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判決於2011年5月24日生效。2011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吳某與朋友喝了些酒,酒後想到自己與被害人程某結婚登記這麼久還沒有過上一次夫妻生活,便一氣之下於當日下午14時竄至被害人程某的工作單位,強行將程某拉上出租車,帶至自己的住處,並採用威脅、毆打等方式,強行與被害人程某發生性關係。次日,被害人程某想方設法逃脫被害人吳某的控制,並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吳某抓獲。
2011年11月25日,被害人程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與吳某離婚。同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准予告程某與吳某離婚的判決。
經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程某登記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雙方始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並且一直處於惡化狀態。在被害人程某訴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情況下,雖然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已經生效,但是雙方感情仍未得到有效改善,被害人仍然堅持六個月後再次起訴。被告人吳某也認識到其與程某的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經消失,此時吳某與程某已屬非正常的婚姻關係,夫妻關係處於嚴重破裂。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人吳某違背妻子意志,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程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鋻於其自願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