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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暴力執法”是否也是“抗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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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城管治理遊商及查扣商品,兩名小販抗法並造成城管隊員和城管保安員二人輕微傷。26日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兩名商販有期徒刑八個月和十個月。(1月27日《京華時報》)

  城管執法,執的是什麼法?執的是“維護公共秩序法”還是“砸爛小商小販飯碗”之法?假設是前者,目的是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市場秩序乾淨整潔秩序,完全可以用勸説、動員的模式。還可以向小商小販提供攤位提供場地的模式達成“維護”目的,而今卻是興師動眾“會同”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進行聯合執法。如此模式,實在是一種直接平推驅逐模式,根本未用勸説加提供攤位模式,又怎麼可能令小商小販們信服?

  假設是後者,即“砸掉小商小販飯碗”之模式,就不僅侵犯了小商小販之人權,同時又侵犯了小商小販之合法經營權,當然又侵犯了小商小販之“吃飯權”。這種模式怎麼可能反過來受法律保護?又有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在黃村東大街火神廟商業中心的小商小販做買賣之類似行為屬於“違法經營”?

  法律大於天,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在城管執法過程當中不應當對任何一方事實上存在偏袒。也就是説,不能先入為主界定城管執法一定遵循了法律,也不能先入為主界定小商小販的反抗行為一定是在“暴力抗法”。城管“依法”查處查扣,小商小販憑什麼就不是“依法”經營擺賣?小商小販被指為“暴力抗法”,城管憑什麼動粗打人就不是“暴力抗法”?

  大量事實證明,城管打人屬於“常態”,被城管暴力致傷者絕非少數。新聞跟帖之後大量網友舉證如下事實:在某某地看見城管對小商小販動手打人,在某某地看見城管將賣零食的老人貨物摔碎。而見諸於報端的城管暴力行為有著名的佛山蕉婆被城管擒拿摔倒,河南商丘賣瓜婦女孫文之被砸爛西瓜,這兩件事的當事者為無力婦女,那些被摔倒被砸爛的男爺們則更不在少數。城管打人之後的處理方式往往用“臨時工”予以推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小商小販維護了自己的正當權益,咋就可以動輒被戴上“暴力抗法”的帽子並判刑呢?

  受傷城管隊員寇某證言稱,當日上午10時許城管大隊會同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進行聯合執法,然而正當執法人員依法查扣非法經營物品時,卻被10多個攤位、約30多名商販圍了起來。一兩個商販對執法不滿還可能存在對法律的無視與偏見,“10多個攤位、約30多名商販”集體表示對城管執法行為的不滿,仍然可以被視為小商小販的個人行為及對法律的偏見嗎?以此事實為依據,本次城管執法根本就沒有前期的勸導,也沒有前期的疏導,更沒有前期的説服教育。無視小商小販合法經營權益的恰恰是城管,那為什麼法院在具體審判過程中一面倒向城管,並最終判處小商小販徒刑呢?

  法律的根本目的與根本宗旨,是維護公民的平等權利,並不是説凡戴著城管大蓋帽或者戴著其他官帽的有“優先保護權”和“優先赦免權”。在界定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害公務罪”之前,首先要界定執法者有沒有侵犯公民“私務”。即便小商小販不屬於合法經營,而是輕微妨礙了公共秩序,也一定要首先站在小商小販的角度上,做好充分的説服勸導工作。否則,無視10多個攤位約30多名商販的集體經營權益受侵害並遭“暴力執法”之事實將小商小販判進監獄,本身就違反了和諧社會的宗旨,也違反了法律公平之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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