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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應嚴查“超時放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9日 2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Xinhua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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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天春節長假已經結束,今天是節後上班的第一天。各級政府機關應當組織專門人員,查一查每個部門的人員到崗情況,看是否有人未能按時上班,而是在家裏或外地繼續“過節”。對於各種“超時放假”行為,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今年春節長假之後的第一天是星期天,不少人出於一種心理慣性,覺得星期天應該是休息日,明天是星期一,才是正式上班的時間。受這種心理影響,一些企業和其他單位可能順勢給員工做個“人情”,在七天長假基礎上再放一天假,延至明天開始上班。從以往的情況看,由於缺乏嚴格的監督考核措施,少數政府機關也可能暗中多放一兩天假,有的甚至在長假結束後只安排少量人員輪流值班,大部分人員到元宵節後才正式上班。前兩年,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媒體曾刊發報道,點名批評一些地方的政府機關“超時放假”之風,但局面未見有根本好轉。

  有人認為,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要過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完整的春節,前後至少需要兩個星期,七天長假實在是太不夠用了,春節長假應當延長到十天至十五天才好。實際上,確有一些企業、單位在不影響經營和工作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延長春節放假的時間。但是,政府機關畢竟不同於普通的企業和單位,作為公共服務機構,政府機關應當盡最大努力為社會提供各種公共服務,雖然有一些企業、單位長假結束後仍在放假,但多數企業、單位已經恢復上班,他們如果到政府機關去辦事,政府機關如果還在“放假”,豈不要誤人誤事?

  政府機關“超時放假”,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全國節慶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損害了依法行政、勤政高效的政府形象。《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按照這個規定,公務員在春節長假後繼續“過節”,不是一般的“小節”問題,而應當認定為曠工的性質。比照國家公務員局發佈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公務員曠工屬於“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應核定為不稱職等次,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取消年度考核獎金,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政府機關“超時放假”一旦查實,應當依法啟動問責懲處程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是個別工作人員擅自曠工,應當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如果是政府機關負責人或部門領導決定“超時放假”,就應當追究負責人或部門領導的責任,而不能隨便處理一兩個工作人員了事。

  嚴查政府機關“超時放假”,不但春節長假、國慶長假結束後要查,元旦、五一、中秋節等短假結束也要查,要形成一個有效監管和綜合治理的穩定機制。只有依法對各種“超時放假”行為加以懲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才能維護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制度的權威性,強化其應有的約束力和震懾力,才能堅決剎住部分政府機關“超時放假”之風。

  今日社評

  (來源:Xi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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