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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父母搬出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4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錦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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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張和媳婦小劉以和父母難以相處為由,將小張父母起訴至法院,稱願意以其他方式承擔贍養義務,要求二老搬離小張所有的房屋。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房子雖是小張的,但夫妻倆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不能要求父母搬出去。同時,承辦法官提醒,在贍養問題上,除了物質層面的,更需要精神層面的慰藉。

  小張和媳婦稱,他們和父母共同居住在小張名下的房子裏。由於兩代人之間生活習慣差異較大,家庭關係日益緊張以致雙方經常發生爭執。因無法和父母相處,小張和妻子搬離房屋在外租房,只是偶爾回家。小張認為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有處分的權利,故起訴至法院,表示願意以其他方式承擔贍養義務,要求父母搬離小張的房屋。

  對於兒子和兒媳的起訴,老兩口認為,現在一家四口人住的房屋實際是拆遷安置房,雖是登記在小張名下,但實際上他們也屬於被安置人員之一。而且,現在兒子和媳婦已經另外買了一套房屋,只不過沒有自己住,而是用於出租。現在,他們老兩口在老家的房屋拆遷後又沒有修建住房,如果法院判決他們老兩口搬出去後,兩人將沒有棲身之地,流浪街頭。因此,堅決不同意搬出去。

  錦江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小張作為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人,的確可以要求其他人搬出自己的房子,包括老兩口在內都應當搬出去。但是物權法同時也規定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小張在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法院認為,由於本案的原被告之間實際是父母與兒子、兒媳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小張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子女對父母負有的贍養扶助義務的履行方式,不僅包括給付贍養費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確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慰藉。小張以行使所有權為由要求父母搬離房屋,與物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不符,而且其父母年過七旬,又沒有其他住的地方。雖然小張提出願意以其他方式來贍養父母,但小張目前沒有為父母提供住的房屋。

  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錦法 李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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