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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將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4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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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記者師巧梅 潘繼鵬報道)從2月1日起,《烏魯木齊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將頒布實施。

  該辦法明確提出了各級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所承擔的氣象災害防禦職責,並明確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加強農牧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農牧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氣象、國土資源、水務、農牧、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發展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並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辦法同時規定,凡因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或隱瞞、謊報,或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等行為的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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