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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機構:外籍員工工作年限由9年延至12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3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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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21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立法院”20日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累計年限由現行9年延長至12年,適用範圍不限“家庭監護工”,包括海洋漁撈及因應台灣重要建設工程等産業的藍領外勞統統適用。

  國民黨“立院”黨團強調,現行“就服法”規定外勞在臺工作僅能停留9年,導致部分優秀的外勞期滿後必須離臺,反而成為韓國、新加坡等“挖角”對象,修法後,可避免此弊病,另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空窗期,也可降低仲介費。

  此外,延長外勞在臺工作年限也讓外勞可訓練成熟的工作經驗,減少意外事件,也增加外勞認同、提升工作效率,減少外勞逃逸件數。

  至於外界擔憂影響台灣勞工權益,“勞委會”官員指出,“就服法”原本對於工作年限的規定,就是一視同仁,沒有區分不同類別。只要在臺外勞的上限數字不開放,即使延長外勞工作期限,也只是減少業者換人的頻率,整體職缺數沒有改變,不會衝擊本勞權益。

  此外,下修外勞僱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滯納金的費率,比照勞保費、健保費的滯納金,由現行1%下修至0.3%,加徵滯納金也由現行一倍下修至應納費額的30%。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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