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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3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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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蘇首例利用職務影響力受賄的案件在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張星(化名)利用其老丈人係南京一知名高校領導之便,幫助他人中標工程設計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15萬元,被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2011年5月,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稱江蘇某能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星,利用其是南京某大學工學院副院長張某女婿的便利,在張某分管的某大學綜合樓設計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幫助他人中標,收取請託人好處費。

  檢察機關查證後發現,2008年年底,張某分管該學校修建科技綜合樓項目。張某與女婿張星了解設計單位情況時,張星發現這是一個發財的機會,當即表示可以代為聯絡設計人員。

  隨後,張星主動聯絡了他所認識的,南京某設計院副總建築設計師劉其,建議劉其以挂靠方式參加投標。劉其又通過同事聯絡了某設計研究院的徐某,雙方談好按15%的比例支付費用後,劉其以某設計研究院名義到學校投標。

  為了能夠順利中標,張星帶著劉其分別宴請了學院基建項目評標人員劉某某、李某。收下5000元的劉某某向檢察機關供述説:“因為張星是自己領導張某的女婿,不答應張星,可能會得罪張某。”

  2009年2月26日,劉其的設計方案順利中標。據張星供述,劉其先後送給他15萬元。

  2012年1月4日,浦口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為,張星于2009年、2010年期間,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其岳父張某作為南京某大學工學院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幫助請託人劉其非法獲得工學院科技綜合樓建築項目設計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4次非法收受請託人劉其賄賂款15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鋻於張星主觀惡性較小,歸案後如實陳述並已全部退出違法所得,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辦案檢察官介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規定,進一步嚴密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刑事法網,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刑法懲治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辦案法官則認為,目前法院對該條款認識不一,也容易出現同一犯罪事實、性質認定、判決結果不一致問題,特別是如何界定“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除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外,其他與其生活、工作聯絡較為緊密的人,如司機、秘書或來往、聯絡較多的老鄉、同學是否可以界定,還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難點。本報記者丁國鋒 本報通訊員崔潔肖水金雒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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