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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戀人過年屬無傚法律行為 長輩有權收回"誤解"紅包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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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20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春節就在眼前,很多在異地工作的"剩男剩女"開始準備回家陪父母一起過年,而為了防止父母、親戚朋友逼婚, "租個戀人回家過年"受到熱捧。甚至有網站推出租俊男、靚女回家過年的團購活動,這樣的方式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詳細情況連線中央臺記者孫瑩。

  主持人:所謂的“租友合同”是不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呢?

  記者:確實有人怕上當受騙,還費盡心機簽了一份白紙黑字的合同,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與影視劇中大團圓的結局不同,現實生活中因為租戀人過年而引發的糾紛近年來多有發生,比如説被租者臨時加價或者拒不退還大額的紅包,也有一些人趁機進行詐騙、盜竊等違法行為令人防不勝防。房山法院的盧濤法官認為從法律角度看,"租友合同"並不構成一種租賃合同關係。

  盧濤:因為我們知道,不管是人還是人的感情,都不應該是一種商品,所以都不能成為一種租賃物,我們認為男友或者女友都應該建立在一種戀愛關繫上,所以都具有一定特定的人身性質,與租賃合同中單純提供勞務的這種情形是不相符合的,所以我們認為,像這樣的行為應該都是無效的一種法律行為,法律對這種行為應該都是持否定態度的。

  主持人:如果説租來的男友或者女友臨時加價而且拒不退還長輩給的大額紅包,那剩男剩女應該怎麼辦呢?

  記者:臨時要求加價的問題,法官認為屬於趁人之危。根據法律規定,趁人之危是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是無效的,所以依據趁人之危取得的財産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而長輩是基於對晚輩的愛護或者是基於他是戀人的這種禮節而贈予的壓歲錢或者是紅包確實是贈與行為,但是如果不是因為戀人這樣一種特殊身份,長輩是不可能做出相應行為的,這在法律上屬於重大誤解。誰能要回這個紅包呢?

  盧濤:所謂的重大誤解就是説基於一個比較重大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一種意思的表示,這種情況下贈與人也就是長輩可以説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這個贈與合同,然後主張把這個紅包返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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