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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索賄二十三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2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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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通訊員 薄萱 記者 江躍中)原吳淞口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蘇某,因向工程老闆索賄23萬元,日前被寶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沒收其所有贓款。

  2009年7月至11月,蘇某所在公司要建一個鋼材堆場,對外發標“運輸通道工程”和“場地填平、排水工程”。經過競標,兩項工程被某公司的黃老闆承包,合同價款500多萬元。被告人蘇某因其同學胡某前期投入部分費用又未能如願承包相關工程,遂向黃老闆提出找人為其供應土方材料,遭到黃的拒絕。蘇某遂要求黃老闆按照工程造價的10%給予補貼,黃老闆迫於無奈,只得同意支付20萬元。2009年11月底,胡某拿到該20萬元後,交給蘇某現金5萬元,此款被蘇用於個人購房。

  2010年春節前夕,蘇某又以春節走訪慰問職工為由,再次向黃老闆索要價值5萬元的聯華OK卡,黃希望進一步獲得更多工程量,遂給予蘇某現金3萬元。

  庭審中,蘇某及其辯護人對蘇某犯受賄罪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蘇某不應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而且蘇某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蘇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賄賂2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處罰。根據《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蘇某為國家工作人員。另外,蘇某將索取的部分賄賂款分給他人係其個人對贓款的處分,不影響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但鋻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又已退出全部贓款,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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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減輕處罰
  • 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