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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連環追尾 交強險無責不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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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三車連環追尾的第三輛車與第一輛車並無接觸,也未發生碰撞,第三輛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無需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對第一輛車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余香成 易偉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3日20時,曹三省駕駛皖NJ17-32160號農用三輪車在安徽省合肥市五里墩立交橋,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皖AQ5667號輕型貨車碰撞,該貨車又碰撞前方粵D78076號轎車,造成三車受損和曹三省受傷的三車連環追尾事故。交警認定曹三省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協商不成,曹三省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粵D78076號轎車司機及該車交強險的承保公司中國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汕頭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付其人身及財産各項損失人民幣121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曹三省駕駛皖NJ17-32160號農用三輪車未能注意安全行駛,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粵D78076號轎車與原告駕駛的皖NJ17-32160號農用三輪車並無接觸,也未發生碰撞,故中國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汕頭中心支公司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曹三省的訴訟請求。”

  曹三省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車輛與被上訴人車輛未直接發生碰撞為由,判決被上訴人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僅事實認定錯誤,而且適用法律明顯不當。被上訴人不具有法定免責事由,應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向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二審過程中,曹三省以服從原判為由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曹三省撤回上訴,各方當事人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判決解析

  交強險設立無責任賠償限額是讓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情形下仍能獲得最低的保險保障,其宗旨是體現人文精神,讓事故中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社會救濟,以體現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但交強險制度相關配套文件中並未就交強險無責賠付的適用條件予以具體規範,尤其是多車碰撞的交強險無責賠付問題。

  本案牽涉的另一問題是無責賠付接觸。在車輛連環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採用接觸説來界定是否構成交強險無責賠付的條件,符合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之原則。另一方面,多車碰撞事故中採用接觸説亦符合受害人的受傷機理,如受害人先後與多輛機動車發生接觸,造成多次受傷,則與之接觸的機動車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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