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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要讓“吹”出酒駕的司機心服口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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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孔先生真沒有喝酒,是檢測儀出了問題,他只是迫於執法壓力而誤簽罰單,就沒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嗎?

  近日,孔先生遇到交警攔車查酒,連續吹酒精檢測儀,結果都顯示是酒後駕車。孔先生自稱滴酒不沾至少有十年時間,懷疑酒精檢測儀的結果不準。他在交警開出違法單據上簽字後突然反應過來,要求交警陪他去抽血檢測以證清白,但遭到交警拒絕;而且,在記者全程陪同下去醫院所抽的血液標本,南京交警五大隊也拒絕接收。(1月18日是《揚子晚報》)

  孔先生究竟有沒有喝酒,現在還很難認定,但奇怪的是,在他提出異議並主動要求去抽血檢測時,交警為什麼不答應呢?當地警方的解釋是,吹氣式酒精檢測儀的檢測結果,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驗血證明清白,“已經不是交警的事情”。

  但是,假如孔先生真沒有喝酒,是檢測儀出了問題,他只是迫於執法壓力而誤簽罰單,就沒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嗎?

  警方不予抽血檢驗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該《規定》第33條還指出,對酒精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對其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即抽血檢驗)。

  也就是説,這根本不是立法存在漏洞,而是執法中的官僚傾向和缺乏人性化的結果。當時執法警察的心態很可能是,如果當事人不簽字確認,進行血檢那是沒有辦法的事;一旦簽字,哪怕誤簽,便覺得“程序走完了”;至於維權,那是你自己的事。

  但從法律精神來説,《規定》第33條的合理解釋本來就應該是,只要當事人不認可呼氣測試結果,而時間跨度上也不影響檢測結果,不管簽字沒簽字,都應當依法對其進行抽血檢驗,以便為處罰提供強有力的依據。因為執法的一貫政策是,不應放過一個真正的違法者,更不能冤枉一個根本沒有違法的人。

  考察一下立法的目的,也不難作出這樣的解釋。法律嚴懲酒後駕駛的立法目的,即在於教育行為人和社會一般人。可是,如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了一個根本沒有酒駕的人,那麼,除了讓當事人感到執法的不公以外,不會有什麼積極的社會效應。

  現在,孔先生不但在記者全程錄像下到醫院提取了血樣,還向南京市鼓樓公安分局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希望這個本來可以不發生的行政復議之救濟程序,能夠查清真相。不管最終得出的結論如何,至少在程序上,能給公眾一個交代。

  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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