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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白銀為幌子詐騙2300萬 詐騙犯領刑1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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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叫林文圳的福建蒲田籍商人,以買賣白銀為名,誘以期貨利息,詐騙商業夥伴鉅額資金2300多萬元,這是東莞市近年來發生的少有的鉅額詐騙案。案發後,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追訴林文圳1400萬元的詐騙犯罪事實,將原認定的900余萬元的詐騙款上升至2300多萬元,得到法院採納。

  近日,林文圳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許以利潤騙取貨款

  2008年底,犯罪嫌疑人林文圳經人介紹結識了同鄉林某銘與林某慶,並與二人開始進行小額白銀交易。2010年初,林文圳以有大量低於市場價格的白銀出售為由,分別與林某銘、林某慶訂立口頭協議,雙方約定由林某銘、林某慶先行交付貨款,再由林文圳供貨。但當二林如約把貨款匯入林文圳指定的賬戶後,林文圳僅供給對方一小部分白銀,並謊稱未按時交付的白銀已經高價轉賣出去,並承諾會將賺取的利潤附以利息,一併作為對方訂購下一批貨物的預付款。

  二林信以為真,繼續大批量地向林文圳訂購白銀。每次林文圳均採取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以已將白銀高價轉賣出去為藉口拖延供貨。截至2010年8月19日,林文圳採取上述手段共計從林某銘處騙取貨款908萬餘元人民幣,從林某慶處騙取貨款1400萬元人民幣,騙取的錢款大部分用於非法買賣期貨。

  2010年9月初,被害人林某銘到長安公安分局報案,稱其所經營的貴金屬有限公司被林文圳有大量白銀低於市場價出賣為由,自2010年1月至8月期間,騙取貨款近千萬元。

  同年9月16日,被害人林某慶向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報案,稱其向林文圳購買白銀並支付貨款後,林文圳隱瞞了將其貨款用於炒期貨的真相,並虛構已將白銀高價轉賣的事實以拖延交貨。

  公安機關於2010年10月13日在廣州將林文圳抓獲。

  另一詐騙事件險漏罪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閱卷時發現存在漏罪線索。根據被告人林文圳的供述,林文圳曾以有大量低於市場價格的白銀出售為名騙取同鄉林某慶鉅額貨款。林某慶還曾經到福建蒲田公安機關報案,當地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書及對證人的詢問筆錄,都反映林文圳涉嫌詐騙林某慶白銀貨款的事實,而在起訴意見書中,僅對林文圳涉嫌詐騙林某銘白銀貨款予以認定,未反映林文圳涉嫌詐騙林某慶貨款的犯罪事實。

  發現上述線索後,辦案檢察官深挖細查,一方面引導有關辦案人員補充提取被害人林某慶的詢問筆錄,並蒐集林文圳和林某慶之間關於訂購白銀的合同協議、訂貨單、網銀流水憑證,以確保該部分犯罪事實得以追訴。另一方面,積極與林某慶進行溝通。最終,在偵查人員和辦案檢察官的共同努力下,林某慶主動提交了其與林文圳簽訂的訂購白銀的明細單、合同協議、訂貨單等書面證明。上述關鍵性書面證明交由林文圳逐一確認後,使追訴林文圳詐騙林某慶1400萬元鉅額款項的證據更加確鑿。

  該案是近年來東莞市在白銀期貨交易領域偵破的一起特大合同詐騙案,在該案的審查起訴過程中,辦案檢察官改變偵查機關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定性,對林文圳以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獲得一審判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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