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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污染企業賠償50余萬損失 環保公益訴訟和解結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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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浙江1月17日電(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陸虹霞)近日,浙江省平湖市檢察院與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綠誼公司)等五被告之間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支付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0余萬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至此,這起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本報2011年11月7日一版曾作報道)審結。

  據悉,該案于2011年11月30日在平湖市法院公開審理。平湖市檢察院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訴請法院判令綠誼公司等五被告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4萬餘元。被告以法律未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環保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地位為由,質疑原告的主體不適格。

  對此,原告認為,此案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後移送檢察院辦理,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定職責。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間,綠誼公司將5000余噸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一池塘內,該區域屬該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上述污泥中的含鉻污泥是被告海寧蒙努集團等四家公司在製革生産過程中所産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被告傾倒的污泥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止污染的擴大和處置過程中次生污染的産生,確保飲用水水源不受污染,採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鉅額經費和人力、物力。其中由五被告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4萬餘元。

  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定:綠誼公司支付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承擔案件訴訟費4607元。至於其他四被告的賠償數額,則由綠誼公司與他們內部商量解決。

  此案是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維護公眾利益的有益嘗試,開闢了浙江省環保公益訴訟案的先河。五被告承諾將認真吸取本案教訓,今後在生産中一定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産生的廢物,切實承擔起企業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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