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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制裁與封鎖伊朗均無國際法可依(1)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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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11月份以來,伊朗涉核問題成為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與伊朗之間形成了嚴重的對峙。

  2011年11月8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佈報告稱,據可靠消息,伊朗與核武器研製相關的活動可能仍在繼續。隨即,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歐盟宣佈將對伊朗實施單邊的經濟制裁,並鼓動其他國家對伊朗採取石油禁運措施,甚至揚言不排除對之採取必要的軍事行動。

  面對西方國家的巨大壓力,伊朗採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2011年12月24日,伊朗在其南部海域開始了為期10天、代號為“守衛90”的大規模軍事演習。伊朗警告説,如果西方國家對伊朗的石油出口實施制裁,伊朗將封鎖霍爾木茲海峽。

  對於伊朗的軍事演習及警告,美國則強硬回應稱“不會容忍”伊朗封鎖霍爾木茲海峽。其後,美國派遣的“約翰 斯滕尼斯”號航母及“莫爾比灣”號導彈巡洋艦通過了海峽。1月8日,美國國防部長稱,發展核武器和封鎖霍爾木茲海峽是美國政府劃定的“紅線”,一旦伊朗突破這條“紅線”,美國一定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圍繞伊朗涉核而引發的一系列事件在整個中東地區造成了極大動蕩和不安,也給國際社會的和平及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對雙方行為進行一番分析,以便明晰其中的是非曲直。

  西方國家單邊制裁無國際法依據

  國際法上的“制裁”,專門指針對違背國際法的行為而對負有責任的國家施加不利的(法律)後果,例如剝奪權利等,以迫使其停止違背國際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的制裁措施實施的先決條件之一就是被制裁對象犯有國際不法行為。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是指國家違背其所承擔之國際義務的一切行為。以此而論,判定是否存在國際不法行為的前提是看有關國家在相關事項上是否存在著對之有效的國際義務以及其行為是否違背了該項義務。

  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之下,作為無核締約國之一的伊朗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主要有兩項,即“不謀求發展核武器”和“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該條約並沒有剝奪“無核締約國”從事核能和平利用的任何權利。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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